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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明明买的是“奔驰”,收到后发现是“宝马”,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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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7-17 11:14:3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明明买的是“奔驰”,收到后发现是“宝马”,怎么办?

作者:金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买卖合同是我们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的需求,绝大多数都要通过向他人购买而取得。这么频繁的买卖,难免会出现各种失误。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下,假设某汽车经销商,由于销量很大,万中有一,错将“宝马”当成“奔驰”交付给了客户后,客户怎么办?

错将“宝马”当“奔驰”进行了交付,属于标的物交付错误。从合同法角度来讲,标的物交付错误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双方合同中对买方具体合同目的进行了约定,而错误的交付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仅仅如上述情况,法律结果相对也比较明确,也就是谁违约谁承担责任。但是,客户在收到经销商错误交付的“宝马”车后,往往不会心甘情愿的将车返还给经销商,让其进行更换。很多客户还会据此要求经销商较高的赔偿,导致此事不能在短期内解决。那么,在这个期间内,更多的客户可能会选择,先将经销商交付的“宝马”车开起来。

车不开没事,一开事情就会变得复杂。因为客户自行使用经销商所交付的新车,导致该车价值出现巨大贬损,给经销商造成较大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就会成为双方新的争议焦点。此时的客户肯定认为,是经销商违约,导致自己无法实现预期使用车辆,将交付错误的车辆进行使用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由经销商自行承担。经销商则认为,错误交付标的的行为构成违约,自然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客户私自将车进行使用并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客户承担。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文上述情形,作为买方对经销商错误交付的车辆具有妥善保管义务,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因保管车辆产生相应费用,该费用应当由经销商承担。但是,客户私自将错误交付的车辆进行使用,已经导致损失扩大,违背了妥善保管义务,因此,车辆折旧的损失应当由客户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承担。如果客户在使用前已经明知其交付错误而擅自使用,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错误的将“宝马”当成“奔驰”进行交付的可能性并不会太大,客户收到汽车时一般基于对品牌的基本认识,也会在接收该车时予以提出,一般不会出现后续私自使用的问题。但是,现实中,错误交付标的的情形却是广泛存在的。希望通过本文可以让更多的朋友在碰到类似情形时,不要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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