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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乱停车,可能会坐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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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2-26 10:15:48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乱停车,可能会坐牢?
作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2017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3352万辆,其中新注册登记汽车2813万辆,均创历史新高。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导致交通拥堵,停车难。身处浙江平湖的你我也深受其苦,虽然去年新华路等道路进行了改造,建造了大量的车位,但道路拥堵停车难的问题却未根本改变,与之相伴而来停车问题等随之而来。

众所周知,随便乱停车会导致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在人行道上和道路上违停有所区别。

人行道上违章停车:平湖市从2012年2月1日起实行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人行道上车辆乱停放的处罚权已由公安局转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依据为: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一款第六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以及该办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50元罚款。

道路上违章停车:仍然由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处理,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停的行政责任还是比较轻的,但有些时候,违停可不仅仅是要承担行政责任,交一笔小额罚款那么简单,还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时候就可能要赔偿一大笔钱。

案例一:2015年3月1日下午,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经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占用了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经查,该半挂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均是周某。交警认定骑电动车的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半挂车驾驶员周某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在道路上(自然也包括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案例一而言,周某的汽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内,影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显然违反了交通法规,由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半挂车驾驶人、车主即被告周某赔偿相应的款项;判决骑车人即被告胡某赔偿相应的款项。

上述的民事责任其实还不是最重的,更有甚者因违停而坐牢。

案例二: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曾某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在某市第二绕城高速外环某处时,因不胜酒力,并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上,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并熄灭了发动机,然后离开现场。晚上9点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最终曾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获刑10年,该案于2017年12月1日终审维持原判。

曾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行车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一般都是以处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曾某一案首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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