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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那点事]开车没撞到人却要承担责任?交警认定:这不是碰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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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5-08 13:37:2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如果你是被标题惊到点进来的,那我可以很认真的告诉你,这不是标题党,确有其事,而且还不是个例! 8~u#?x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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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还原下事件:前不久某司机驾车在路口左转时,前方有一辆三轮车挡到自己,司机按喇叭催促,让对方避让,岂料对方避让时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3<AZ,g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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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车辆和三轮车没有实际接触,但事后,法院认定由于该司机按喇叭导致三轮车司机受到惊吓而发生侧翻,因此,司机要承担30%的赔偿,总计人民币17万多。 wh<+.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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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另一位司机也遇到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据司机描述:他驾车行驶时与前车之间出现了一个空位,右边的自行车就往这个空位里拐了一下,他下意识按了几下喇叭,同时紧跟了上去。谁知自行车扭了几下,车上的男子摔倒在了路边。为此,他和骑自行车的男子协商并且支付了一定的赔偿费用。 pBG(%3P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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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没撞到对方,对方是被汽车喇叭“吓到”,司机为什么会背锅? _}v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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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交警权威解释称:碰撞不是判定事故责任的绝对条件,在实际处理时,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判定责任。以上的事例均属于“非接触交通事故”,没撞到也不代表无责。 q1;}~}W;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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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叫做“非接触交通事故”呢? AL>*Vj2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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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但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除了上述因按喇叭要担责的,之前还有因开远光要担责的。 ^^q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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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具体的责任认定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确认,如果一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辆,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定责时有可能会参考“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u[F6W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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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再科普下这个名词,“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FP*R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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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会发生很多司机吐槽的现象,即在事故中司机即使没有违法,通常也会象征性赔偿。 1Nt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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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要提醒小伙伴们,如果发生“非接触交通事故”没有处理,直接驶离现场,可能会被判定为肇事逃逸,司机要记12分,甚至面临行政拘留,后果可是相当严重。 3U!\5Ns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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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但凡遇到此类事故,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下车确认事故情况,双方协商,如果协商未果,报警处理,千万别认为和自己没关系,一走了之。 Ec y|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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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很多小伙伴肯定会觉得,这难道不是碰瓷吗?的确,这类“非接触事故”很容易被“有心人”当做碰瓷的利器。 =cs;av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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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您坚信遇到了碰瓷,那一定不要私了,直接报警处理,等警察蜀黍来了,说明情况,由交警判定 ]s ?BwL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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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强烈建议小伙伴们安利给亲朋好友,同时也提醒大家,尽量安装行车记录仪,关键时刻用处大大滴~ " 6H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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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最近葱哥竟然发现一种行车记录仪都不管用的新式碰瓷,关注“汽车洋葱圈”,回复“碰瓷”,就能知道了! ++W_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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