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闹心!
邻居家养的宠物
总是把粑粑拉在我家窗上!
近日,平湖法院就遇到了
一起因养鸽子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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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住在马某家楼上,马某喜欢养鸽子,为了便于日常放飞鸽子,他将鸽笼安放在外墙上。
金某长期听到鸽子“咕咕”叫,鸽子飞来飞去抖落的羽毛和产生的排泄物也导致金某家的纱窗、外墙需要经常清洗。
长此以往,金某不堪其扰,于是便联系物业、城管等部门帮助协调,后马某配合拆除了外墙的鸽笼,转而将鸽子安置到自己家阳台上,表面上解决了“鸽笼”问题,但实质上并没有解决“养鸽子”问题。
最终,忍无可忍的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礼道歉、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2000元。
法官调解
平湖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
在马某家中,承办法官发现阳台内有饲养的三只鸽子。“外面不让养,里面总能养了吧!”马某自信满满道。
于是承办法官立即告知马某,饲养宠物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另外《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马某意识到自己饲养鸽子行为的不合理。经协商,金某同意将原本索赔的2000元降到800元,马某也同意将鸽子送给他人并当场支付赔偿款,案件调解顺利完成。
法官提醒
随着市民饲养宠物的行为更为普遍,宠物的种类也更加五花八门,更易引发纠纷导致邻里关系紧张。法官呼吁市民依法依规饲养宠物,避免因宠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同时也应文明饲养,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关系中双方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饲养宠物要以不妨害他人生活为前提。在邻里关系中,各方负有相当的合理容忍义务,应当互敬互信、互谅互让,珍惜和谐的邻里情谊,如果超越了权利的边界,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来源丨平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