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志愿者爱心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平湖市志愿者爱心联盟
英文名:Ping Hu Volunteer Charity League 简称:PVCL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由平湖爱心人士自愿组成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创建良好社会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平湖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平湖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平湖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团体的住所:平湖市钟埭街道兴平一路1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汇聚民间爱心,提倡民间互助,提升个人修养,开展助困帮扶、爱心宣传等公益活动。
(一)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培养会员的爱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不定期组织培训和公益性讲座,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帮助会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开展与外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平湖市志愿者爱心联盟,拥护联盟章程;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团体;
(三)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爱心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先添加会员服务处工作人员微信,在验证信息中注明“爱心人士”。
(二)加为好友后,工作人员会传递相关文件资料。
(三)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贴好照片(照片为近一年标准1寸证件照)。
(四)填写好会员申请表电子稿后,回传给工作人员。会员服务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五)审核通过,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带上身份证复印件于1个月内到志愿者爱心联盟办公室,进行申请表的签字以及服务协议的签订,并领取会员证,逾期未签字则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团体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团体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对本团体内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八)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会员服务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服务处应在七个工作日给于答复,并在志愿者爱心联盟网站(V.PH66.COM)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爱心联盟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本团体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团体宗旨活动的;
(三)1年不交纳会费;
(四)半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过一次本团体活动的;
(五)破坏内部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修改后的本团体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未尽事宜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