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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买人身保险时,不注意这些问题,买了也没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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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2-27 09:54:47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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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人身保险时,不注意这些问题,买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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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君慧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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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身保险,相信大家都是再熟悉不过了,无论是从铺天盖地的保险广告,还是购买人身保险的一些经历中,我们都多少对它有了了解。尽管如此,大部分人对人身保险的了解还停留在表面,未曾深入过。近来,笔者接到了几次相关的法律咨询,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在出事了之后才想起来要看人身保险合同,而投保时光是交费和签字,根本没有注意过保险条款。笔者认为,尽管保险合同厚得像是一本书,一时间难以翻阅完毕,但是对于以下几个重要的内容,在投保时就必须要注意,否则很有可能买了也没用!因此,笔者结合司法案例,作一介绍,以飨读者。 0+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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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意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eeX>SL5'i  
  如今,人身保险的险种有很多,例如终身寿险、意外伤害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等等。通常情况下,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业务员会介绍或者推荐具体的险种,投保人进行选择投保。此时,了解每一个险种的承保范围是很关键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发生事故时能否获得赔付。特别是,对于一些只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的险种,如果投保人不注意它的承保范围,那么他(她)的期望很可能会落空。而反过来,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注意到了,可能就不会购买了。 @O(\ TIg  
  例如,楼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购买时没有注意承保范围,而实际上该险种的承保范围为:心脏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主动脉手术等严重疾病。而之后楼某所患疾病为腰椎间盘突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遭到拒绝。后楼某起诉到法院,结果,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m\W8j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知,所谓的定期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只是局限于一些很严重的疾病,腰椎间盘突出是不在其中的。而楼某在投保时没有注意到,结果很遗憾地不能获赔。 DuFlN1Z  
HU'E}8%t6  
  二、注意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L`p[Dq.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经常会有一些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表示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发生事故,其不承担赔付责任或者按照一定的免赔率承担责任。对于这样一些免责条款,笔者奉劝各位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注意。原因如下: l:[=M:#p  
第一,免责条款可以影响投保人的投保决定,看清楚之后再决定是否投保。笔者就拿我们事务所办理的一个案子来说,李某购买了C保险公司的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结果之后才注意到它的保险对象是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而李某在之前已经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对此李某表示如果投保时就知道这一免责条款,他肯定是不会购买的。 a[JgR/E@x  
第二,免责条款可以指引被保险人的日常行为,从而理性地规避一些风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醉酒驾车或者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诸如此类的免责条款,如果在投保时注意到了,那么作为被保险人来说,他(她)心里就有数了,尽量不做这些事情,因为即使做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也是可以免责的。 u@|yw)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投保人看过免责条款,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责。例如,当发生事故后对于保险条款中的一些专业术语等内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时,投保人可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从而要求宣告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情况下仍有获得赔付的机会。 qj/P4*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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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些特定事项要如实告知 A6Qi^TI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就一些特定事项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如果投保人隐瞒事实,未予告知,而它又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这时,对于投保之后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予理赔,而这往往出乎投保人的意料。  +*!!  
  笔者在此举一例说明。马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及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马某之妻董某,受益人为马某。合同成立之后,被保险人董某溺水身亡。后马某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表示,因被保险人董某投保前存在肝癌、右肝囊肿、高血压住院的病史,马某在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不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QB`'2)vw  
  实践中,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很多,作为投保人来说,对于一些特定的比较严重的,且在投保时明确知道的事项,最好是要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一旦解除合同,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将可能无法实现。 KVnt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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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意理赔的方式和金额 l%:_#1?isf  
  投保人选择投保,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赔付。因此,理赔的方式和金额影响到能否获得理赔以及赔付多少。在诸多险种中,每一个险种的理赔方式和金额都存在差异,需要投保人详细了解,有的理赔方式和金额的计算相对较简单,而有的较为复杂。 >pYgF =J  
  笔者就以我们事务所最近办理的一个案子来说,李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粗看能得知保险金为12万元。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个险种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承保范围,即重大疾病保险和特定轻度重疾保险,二者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金额。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为12万元,而特定轻度重疾的保险金的表述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该字体较隐蔽、未加粗。需要仔细阅读才能发现,原来并非全都是12万元,特定轻度重疾的保险金只有2.4万元。笔者试想,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注意到了这一点,那么有些可能就不会购买了。 /za,&7sf  
  因此,在投保时看清楚理赔的方式和金额是非常重要的,不然实际获赔的数额远低于预期是很可能会发生的事情。 &S{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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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笔者围绕着购买人身保险时的一些注意事项,结合司法案例作了简单的介绍,希望对于正在或者未来将要购买人身保险的您有一些法律上的帮助,使您更好地实现合同的目的! 8_ 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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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是退伍兵 威望 +1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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