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骗保”案有很有普法意义。在笔者看来,小张虚假行为是否构成“骗保”,关键看事实。事实分两种情形,一是小张父亲开车出的险能够理赔(小张父亲具有相应有效的驾照,且没有饮酒等不准驾的情形,符合保险理赔),理赔款须支付车主(楼主),那就不存在骗保;二是小张父亲开车出的险,不能够理赔,那就存在骗保。假如最终弄清楚的事实是前者的话,楼主报案自认出险人,是虚假行为,但没有骗保恶意,仅是方式不当。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小张的虚假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如有相关规定的另行处罚。对车辆理赔,重新办理手续。假如笔者的观点是对的,那普法的对象就多了,不仅是法盲,也包括执法者。在此抛砖引玉,敬请业内专家发表高见。 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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