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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4-05 来源:system Q'N<jX[
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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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VeCA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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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马邦伟 $T6<9cB@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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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5gQZ'ys'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平湖市养犬管理工作,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OCd[P1Y]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和管理。 aCanDMcBnq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养犬实行属地管理、准养登记、强制免疫、圈养拴养、一年一检、消灭违章的综合管理措施。 &&JM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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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登记,违章犬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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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犬类的强制免疫、检疫,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疫源地的消毒、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z<ek?0?yS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伤病人诊治以及对犬伤者免疫情况的跟踪监测,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预防狂犬病的宣传,病人疫源地的消毒、处置等工作,做好职业暴露者等重点人群的事前免疫工作。 gm8H)y,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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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受委托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配合做好城市犬类的管理工作。 4-\a]"c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建立由公安、农业(动物防疫)、卫生、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组织,研究部署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并督促落实养犬管理的各项措施。 r&q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