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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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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7-01 16:34:40 , 来自:鏈煡IP

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

作者:顾笛(实习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前几天,有位当事人打电话过来咨询,他驾驶一辆老年代步的四轮电动车被交警拦下,随后交警以他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作出了扣留机动车的相关处罚,他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合法,他的四轮电动车怎么会是机动车呢?而且,他曾经去车管所要求上牌,但是车管所告知他不能上牌,现在却因为没有上牌受到了处罚,他觉得很冤枉。

笔者在接完电话之后,立即查找翻阅了相关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现在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绝大多数都属于机动车。这是为什么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同时,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中,非机动车辆的技术标准第5.1.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条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速度大于20km/h,或者整车质量大于40Kg的电动车应该属于机动车。那么,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平时使用的电动车,不管是四轮、三轮还是两轮,明显都超出这两个标准,此类超标电动车应该属于机动车。

然而,事实上答案并没有这么简单。笔者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一问题,不同的部门作出的认定是不一样的。譬如,在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当法院审理机动车与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时,通常不会将其认定为机动车,从而直接影响到赔偿责任的划分。

而在浙江高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对于各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们再来看交通部门的相关管理。目前,两轮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需要上牌,而三轮、四轮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却需要上牌。如果三轮、四轮的超标电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生产企业及产品未被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就不能上牌,也就不能上道路行驶。上述当事人的电动车就因不满足上牌的条件而无法上牌,导致被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目前尚无统一的答案,甚至存在着一些乱象。其实,早在2012年嘉兴市五部门就联合下发通告,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四(三)轮电动车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以及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是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旧买到了本该被禁止的超标电动车,这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而且,在市场需求如此旺盛的情况下,一“堵”了之的方式多少显得有些简单粗暴,恐怕无法赢得老百姓的满意。我们是否可以参考其他地方,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从生产源头上抓起,从环保、安全、质量等多个方面设立地方标准,使得符合标准的准许上临时牌照,允许其在部分道路上行驶。不过,这也不是长久之计,国家应尽快制定出相关标准,给予超标电动车一个合理的身份,从而能够有效管理好超标电动车,消除交通安全中的一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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