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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这几种情形,酒驾被查也可能不坐牢,但不要错上加错,铸成大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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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7-05 08:40:43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这几种情形,酒驾被查也可能不坐牢,
但不要错上加错,铸成大错
作者:曹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笔者近日接受一起酒驾案件当事人的咨询,虽然血液酒精含量只有116毫克/100毫升,但有逃跑、找人顶包的情形,存在被从重处罚的风险。就在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就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实在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我省内的酒驾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里面确实也涉及到了醉驾可能不用坐牢的一些情形。实际上,从上述当事人的酒精含量来看,是存在不被判刑的可能性的。但正因存在逃跑、顶包的严重情形,而错失了良机,实属可惜。因此,笔者根据《纪要》总结了在如下几种情形下,即便醉驾被查,也可能不坐牢,但千万不可有逃跑、顶包等错上加错的情形。

一、醉驾地点很关键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因此,最新的《纪要》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注意到,本条规定对于醉驾人员的酒精含量并无要求,意味着酒精含量并不会成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二、酒精含量140毫克/100毫升、180毫克/100毫升是个坎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是该《纪要》中规定了: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只要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即便“醉驾”被抓,只要没有从重情节,被判处缓刑或者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那么笔者望大家切记以下从重情节千万不要有:(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三、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也很重要

根据《纪要》规定:(1)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这里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一个概念是何为“超标两轮电动车”?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本公众号第50期,就已经有律师阐述过,这里就不再加以赘述,请大家查阅“信专说法第50期”的内容。

不过总而言之,言而总之,醉驾是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驾,即便根据新的《纪要》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也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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