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湾——撞啊撞不掉的烦恼! m4h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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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7-14 15:57:44 , 编辑 SVh 7zh
刚得到消息,月亮湾的门岗拦车的起落杆,又被撞掉了! L>aLq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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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气太热的缘故?还是。。。? fY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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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顾开发商交房时的状态:消协,信访,市长热线,还有电视台参与曝光; H2jg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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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成立业委会,告一段落;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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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新的业委依然是开发商的业委,新来的物业公司依然拿着业主的钱,替开发商守着原本已经不是开发商的停车位; Y4`}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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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一下: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的归属 YA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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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第一,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 租了回来。第二,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 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第三,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 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 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R$F)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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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33条的规定: bB1UZ O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uXJ;A *
地下车位无产权,其成本均不预留,全部计入住宅成本 d\|?-hY`[
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库的成本,一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在住宅可售面积中分摊。也就是说,地下车位无产权,均不预留开发成本。 ;RC{<wBTx
此种处理模式的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33条的规定: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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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R6kD=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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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两段文字中,我们基本上读懂了下面几点: {E9+WF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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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车位是国有的,关键是看投资人 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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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谁投资谁受益 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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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我们了解了停车位的成本已经在住宅可售面积中,进行了分摊 }Mp:JPH&S4
4,房子没卖掉前,开发商是投资人,而售后,则已经把投资关系转移给了业主,所以,业主才是新的投资人 #F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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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分流”——地面不停车,地下停车 在月亮湾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却不知,地面划线也可以实现“人车分流”, 无良的开发商,绑架了某些人,强化 “人车分流”,使月亮湾的业主在自己的家里为停个车,苦不堪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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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再来看看月亮湾的现状:车库内空空荡荡 :OhH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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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商用脚趾思考出来的“人车分流” W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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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奈的商家,被月亮湾的车主包围 p6#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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