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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P图”有风险,使用需谨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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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9-30 16:27:58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P图”有风险,使用需谨慎
作者:顾笛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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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林志颖“P图”侵权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Gy2$mg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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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起因是,林志颖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而所使用的图片,原图是朱庆福1992年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但经过“P图”,其中一个人物的头像被换成了林志颖本人的头像。随后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8@7le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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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能会疑惑为何随手“P图”并发布就要承担这么巨大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林志颖未经朱庆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并且对该作品在四周上进行了裁剪,还将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这无疑侵犯了朱庆福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考虑到涉案作品知名度高,而且涉案微博配图经多次转发评论传播范围广,给该作品及作者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drS>~lS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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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P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还比较少,比较普遍的是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生活中,有些人可能喜欢拿拍摄的同事、朋友等的照片,经过“P图”处理做成表情包,本意是想娱乐一下。不过一不小心,你就会触碰到法律的底线。 SD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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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某人的照片,“P”成恶搞的表情,再配上低级趣味的文字。若之后这张图片被大量传播,使得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在该行为发生后明显降低,那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前王宝强离婚案,网上流传的一些经过“P图”的恶搞王宝强的表情包,在笔者看来就可能构成对王宝强名誉权的侵权。 :]9Cdk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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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些图片虽然是把姚明、张学友的经典表情“P”成了漫画形式,看起来与真人的肖像不同,但还是能通过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认出他是谁。如果使用这样的图片,未经本人同意去用于商业盈利行为,比如用于广告宣传、表情包出售等,还是有可能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p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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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已经明白,“P图”一不小心主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和著作权。而如果事先征得他人同意,那么就不存在侵权问题。此外,如果善意使用,不出于商业目的,不去歪曲、丑化他人形象或作品,一般他人也不会追究侵权责任。所以大家在“P图”时,要谨慎使用,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L@`: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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