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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明年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只能够赔“一份”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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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11-15 16:26:40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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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只能够赔“一份”了?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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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职工因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可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同时也改变了“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的方式由现有的“双向赔偿”转变为“总额补差”本文将通过案例的方式主要向大家介绍下“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方式在《条例》实行前后的赔偿区别。 wP3PI.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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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现有工伤赔偿模式与新《条例》规定的赔偿模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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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31日,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文件,文件性质属于政府规章。《通知》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主要的赔偿项目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仍可依法获赔。 g3{)AX[Uy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文件性质为地方性法规。 ;aYPv8s~,: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文的规定,意味着类似工伤,权利人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或者工伤基金(用人单位)赔偿。 &8t?OpB =h  
    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本条文的规定,实际就是将现有的“双向赔偿”变更为“总额补差”,如果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其赔偿数额低于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仅就差额部分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 5r/QPJ<h  
    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本条的规定,赋予了工伤基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为了保障第一、二款的实施。 6suB!XF;  
        在法律位阶上,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规章,因此在2018年1月1日后,所有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方式将由现有的“双向赔偿”转为“总额补差”。为配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笔者相信政府部门也会出台相关文件来规范此种工伤的赔偿程序。 @'[w7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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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李某工伤死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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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A公司的职工,2016年12月,在下班过程中驾驶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李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以下仅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与工伤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来比较《条例》施行前后,所能获得的赔偿的变化。其他赔偿项目不做比较。) e2w$":6>  
        按照现有的赔偿方式:李某的近亲属先向王某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47237元×20年=944740元;之后还可向工伤保险要求赔偿,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3616元×20年=672320,因此可以合计获赔1617060元 D[{p~x^  
        2018年1月1日后的赔偿方式:李某的近亲属可以自行选择向王某或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索赔。如果李某的近亲属先向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可获赔944740元,其赔偿金额已超出工伤保险所获赔的赔偿金额,工伤保险不再赔付。如果李某的近亲属发现王某未有赔偿能力的,则可向工伤保险索赔,但赔付金额为672320元,工伤保险在赔付后,获得追偿权。因此,此种方式下,某的近亲属获赔的金额不超过944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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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草 威望 +1 -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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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7-12-01 09:36:31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谢谢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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