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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丈夫给“小三”的钱款、车子、房子,原配能追讨回来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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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的钱款、车子、房子,原配能追讨回来吗?

作者:曹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案例:原告汤圆圆与被告邵杨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邵杨于2016年3月31日私自为被告孙颖购买奔驰轿车一辆,价值251800元。原告汤圆圆发现以后,请求法院确认将车辆赠与被告孙颖的行为无效,诉请判令被告孙颖返还原告奔驰轿车一辆或购车款251800元。

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汤圆圆与被告邵杨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被告邵杨基于与被告孙颖的恋爱关系以其个人银行卡为其支付251800元用于购买轿车,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邵杨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孙颖,数额巨大,非日常生活需要,且事前未征得原告汤圆圆同意,事后也未取得追认,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原告汤圆圆有权要求被告孙颖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详见(2016)豫148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

近年来,类似于这样的官司层出不穷。其中,既有丈夫给“小三”钱款,几年下来累计数额巨大,妻子起诉要求返还的;也有丈夫跟“小三”合伙买房,妻子发现后起诉的案件。 针对这样的案件,笔者还有3个常见问题,帮大家一起分析。

一、送钱给“小三”,原配能否要的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轨一方赠送钱财给“小三”,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钱财。

二、丈夫与“小三”共同出资买房,房子应该归谁?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小三”共同购买的房子,那么登记于丈夫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那么登记于“小三”名下的房产份额就应该归属于其本人所有。

三、丈夫单独出资给“小三”买房,增值部分算谁的?

这里应该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是丈夫给“小三”钱款,让她去买房子,产权作在“小三”名下,现在房子升值了。这时,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丈夫赠与巨额钱款的行为是无效的,原配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钱款,但无权要求返还房子,那么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是由“小三”享有。

第二种情况是丈夫和“小三”一起去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二人均签字了),丈夫支付了全款,等到作房产证时产权作在“小三”名下,现在房子升值了。这时,笔者认为,房款都是由丈夫支付的,且有购房的真实意思,只是最后把房子送给了“小三”,登记在“小三”一人名下,原配可以要求确认赠与房子的行为是无效的,有权要求返还房子。那么,房子的增值部分“小三”是无法享有的。

综上所述,当时给了什么就应返还什么。如果是给钱让人家去买房,那么返还的就是钱。如果给的是房子,那么返还的应当是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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