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道路交通法规没有直接删除支路让干路的规定,而是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来描述。 l9ch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废止)第四十三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MK!]y8+Z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UV-`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709Uv5
现行法规: F]dd>#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施行) uP%;QBb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C,1w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qMW%$L\HA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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