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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因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能否要求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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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能否要求赔偿?

作者:顾笛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车主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但车辆受损后,可能会使车辆贬值,那么,车辆贬值的损失可以向责任方主张并获得赔偿吗?笔者现就这个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所以,只要有损失就应该获得赔偿。大家都知道轻微剐蹭,车身覆盖件受到损伤,或者是轻微追尾和碰撞,一般不会对车辆的性能造成影响,因此赔偿维修费就能填平损失,但如果是车身的ABC柱、前后纵梁和底盘悬挂等重要部件受到损伤的话,即使修得再好,也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影响到车辆的性能。这样的车辆,其价值就大打折扣,发生了贬值,只赔偿维修费,并不能填平损失。

但是主张车辆贬值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支持,大多数法院认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的确,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车辆价值贬损可赔。比如《最高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以上规定了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动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

那为什么这样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认为:(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所以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最高法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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