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腰痛,去医院看,医生配了双氯芬酸钠释放肠溶胶囊,吃了2粒后手臂僵硬,上面还长水泡,立马找到医院,找到他们的负责人,当时负责人还不以为然,说配点药回去好了,旁边的医生一看不行,这个人得立马住院看,否则生命有危险,还好吃了2粒,再多吃一粒会没命的。后来安排在他们自己的医院,新华医院住下,我们要求往外面大的医院送他们不同意,在医院住了2个多月,身上的肿消下去了,自己也去人民医院检查了下,没什么大碍了也就出院了,可是出院后谈到赔偿问题,长虹大药房不承认了,我们在人民医院看掉了3600多,他们负责人只说给赔偿3000元。还说自己黑白2道通吃的,这个是什么意思?赔偿没谈妥,我们老百姓也不懂什么法律知识,就这样拖着,今年4月中旬,叔叔身上又全身红块,手脚僵硬了,跟上次的症状一样的,怀疑是上次吃药的后遗症引发了,找到了长虹门诊,他们声称负责人去德国了,不肯处理,最后我姑姑大闹了一场他们护士长没办法给我们安排了在新华医院住下,现在叔叔面色蜡黄,手脚都肿的,新华医院医生说你没毛病,多么不负责任的话,今天我陪姑姑和叔叔去了长虹门诊,还报了警,卫生局的也来了,都是要求我们自己先去大医院看,可是看病的钱最后他们会承认吗?这样的医疗事故老百姓该如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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