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原局长李浩受贿约321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中,三维股份董事长、瑞安水产城实控人等均对其有所贿送。
近日,李浩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出来。
判决书显示,李浩,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嘉兴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嘉兴市公安局局长,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期间,李浩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为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等八人,在企业用地、项目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1.8046万元及书画作品一幅。
调查显示,在李浩收受的财物中,最大的一笔源自三维股份董事长叶某通过分红贿送。
2008年至2011年,李浩利用担任三门县县长、三门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的请托,为叶某在丁苯橡胶项目建设用地、叶某参与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根据三维股份董事长叶某证言、被告人李浩的供述,证明叶某为了得到和感谢被告人李浩的关照,想到以投资分红的方式送钱给李浩;经叶某提议,李浩向某跃实际控制的滦平富兴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200万元,叶某共以分红的名义给予李浩260万元人民币。
按正常分红,李浩应得120万元人民币,李浩从中非法收受140万元人民币。事后,李浩在企业用地、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等方面给予三维股份叶某帮助。
此外,李浩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台州铁信瑞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浙江三和机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戴某、三门县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浙江启明艺术博物馆馆长周某等人给予的好处,包括黄金、象牙雕件、象牙、书画作品《草原之春》、红木家具等。
因涉嫌犯受贿罪,李浩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李浩家属代为退出并已移交扣押在案赃款180万元人民币,案件侦查机关扣押相关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李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黄金1600克、重量为3965克的单根象牙、重量分别为1275.88克、1340.92克的象牙雕件、红木家具一套、书画作品《草原之春》一幅,扣押在案并已移交的赃款180万元人民币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决定维持原判。
来源:新浪财经、嘉兴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