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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超标电动车肇事后的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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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10-08 14:23:27 , 来自:鏈煡IP

          超标电动车肇事后的刑事责任

作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案例:2015年4月某日,被告人曲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沿某市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地时,与在前方王某同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重伤的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曲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曲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在驾车过程中有擦头盔上雾气的行为导致未能清楚观察周边行车环境,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骑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超标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刑事上又如何界定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致一人重伤或死亡以上责任如何处理?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对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司法实践中各地各部门,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超标电动车如果经过相关部门鉴定,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对责任的认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超标电动车肇事涉及刑事责任各地法院大都以机动车(判例也有例外)标准来追究肇事电动车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当然,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不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超标电动车一旦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无证、无牌、酒后等情形驾驶该车辆致一人重伤并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无疑加重了驾驶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超标电动车为机动车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我市交警部门统计,从2017年到2018年夏季我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24149起,死亡95人(60岁以上老人41人)。

    为此,笔者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不得违法载人(仅限乘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不得违法载物;不得安装遮阳;不得无证驾驶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

如果有以上违法行为,交警依据相关法律可能给予罚款,乃至行政拘留。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谨慎驾驶超标电动车,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开着超标电动车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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