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du+y5dw
第59 号 r)qnl9?;`]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zFfoqb#*g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J2d.f}-
2020 年7 月1 日 .R`5Qds*l
(此件公开发布) t4{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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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DpevoF
— 2 — O[# 27_dH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VZ-<\uH
第一章总则 M-\Y"]sW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xK8#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9/O!3p)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01[NX? qEa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M#EP8q+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S(QpM.9*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PxF<\pu&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siXr;/n"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PTcQF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BW-`t-,E;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s#kE: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VzBqjE_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mL-$*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w=u6jX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uGRvz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h"lX4
女、孙子女等。 6Vww;1J
第四条工作职责。 xrlmKSPa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sfb 4x4
— 3 — ~a%Z;Aj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7Y+2FZ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O1[:%Z1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Mr=]sD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J5*tJoCYS
划等。 3WN`y8l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l|xZk4@_uE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2<li7c59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8'n/?.7cX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L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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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XttqOf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Q*~LCtrI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jNu9KlN
对等。 MRQ.`IoS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Z,`iO%W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8'C\R|J+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_|]Ufr!a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U0=]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h"`ucC8X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23>l7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s~X+*@.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l;af~ef)'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ktI/3Mb@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Z.d7U~_
— 4 — a5 *2h{i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2#o>Z4 r{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jQk*8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j0Bu-sO$w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C@k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64@2~4y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cbeLu'DWB.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PlO8;5]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5>VY LI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33jovK2
扩建住房。 &lR 6sb\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FD'5p{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X04K~6lY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YiYV>gaf"H
不得建设地下室。 P-`M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evXql3`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b:=TB0Fx?n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E/lIou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m#ZO`W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FSU ttg"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Hu!V`+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g wz7krUTe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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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b$}wy*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M8WyW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Q#^Qv.s?K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eIJwXE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0_k'.5l%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PUt&`1.a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dsU>3u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DZE%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s?zAP O8Sz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W|#*=R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V I,ACj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Wf>zDW^"R
迁新建的; ~CtL9m3tO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JB ZUv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y[>;]R7'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9V,!R{kO!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XEC(P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PpV'F[|,r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RZ6xdq}>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nM\eDNK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R E}?5XHb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XPp!_uN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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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a"Z\\dF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RbCPmiZcH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DKfE.p)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r.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1 (p.q=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cKN$ =gd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ex+\nD>t4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aUxGzMZ
岁的; Bt1p'g(V|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1J6,]M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a,3j,(3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FvN<<&B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7~9S 9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E,A7s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icT/5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7Q7-vx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o8zy^zN$6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VTt|}By$
超过100 平方米。 R-NS,i={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m.px>v-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Gq_-Val]"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ns7O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F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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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geHiQHA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WjF*x p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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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iS&l8@2a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gerQz4R8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cZGxff01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qzI&<4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k4,BNJt'Z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3ia^\ jw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9 ! Z<H
中专院校学生; C|d\3S\(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BJgW,huLy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48jVRo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hdnTXs@z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on0]vEE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notxE7 ]
迁移户籍人员; ^M%uV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DVah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8i|w(5m;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Q+(LBP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k=4N(i/s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61/.K_%I.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SF}<{x_
人口基数。 ZIPl7tTw
— 8 — WX}xmtLs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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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mZpeB~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TlI<1/fP}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WPq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umF
Z?a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lrWV#`6!+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GM<BO8Y.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Gu%U $d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RletL)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Ukr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IP``O!WP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ixW@7m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F6o_b4l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6 `Aj%1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57{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fbWFLSm;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XO-Prs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KBXK0zWh7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Pry>N3G5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QU%I43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E Q4KV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Q@S #d
— 9 — .,7JAkB%t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O1a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s7g(3<(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AX?fuDLs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BZ6gn5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ysmNio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fMGbODAvY
服务。 1rKlZsZ#*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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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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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OOU}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Dq36p${\W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R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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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2-=\~<)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K+Z+wA?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nL$x|}XAcj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6'kS_Zu{<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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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GKy'/[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w Y/F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S-7'it!1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6(]tYcC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uC8L\UXk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VR+<v
— 10 — z\0CE]#T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fdkW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FS$zOsgGK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GwG4LIp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HRC\OG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 NDv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V$"ujRp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n5F(5<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0{[m%eSK'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NE/m-ILw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Z4A!U~
权利。 fLSXPvm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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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q_`X~3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ZDD..j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t^'S!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LJnLo+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p8kr/uMP ;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ZA Jp%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6ZKsz5:=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ZunCKc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7$&WzD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7y{(o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H)`*
— 11 — |o2sbLp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u,*'no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V1Z~HC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6tgsfEr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mH )d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VA"*6F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UOGuqV-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UPc<gB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r-V2)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uKz,SqX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4q'B<7{Q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_*IPk
建房的; 2$14q$eb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B|C/
Rk6?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Mn$]I) $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JCPUM*g8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jn%!AH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WI^nZM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Py>{t4;S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tG8jFou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6[I^qG".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lqowG!3H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k]x;S<a
— 12 — 6*qL[m.F[o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oEx\j+}@n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aWwPvd3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uQ=^~K :Z~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26dUA~|KJ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J* ,g,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uGwJK`!~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0*0 'f
第六章附则 h)6GaJ=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dWXstb:[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