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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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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king520 威望 +1 - 2020-07-12
pclren1 威望 +1 -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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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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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du+y5dw  
第59 号 r)qnl9?;`]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zFfoqb#*g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J2d.f}-  
2020 年7 月1 日 .R`5 Qds*l  
(此件公开发布) t4{rb, }W  
市长 <DpevoF  
— 2 — O[# 27_dH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VZ-<\uH  
第一章总则 M-\Y"]sW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xK8#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9/O!3p)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01[NX? qEa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M#EP8q+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S(QpM.9*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PxF <\pu&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siXr;/n"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PTcQF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BW-`t-,E;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s#kE: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V zBqjE_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mL-$*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w=u6jX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uGRvz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h"lX 4  
女、孙子女等。 6Vww;1 J  
第四条工作职责。 xrlmKSPa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sfb 4x4  
— 3 — ~a%Z;Aj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7Y+2FZ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O1[:%Z1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Mr=]sD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J5*tJoCYS  
划等。 3WN`y8l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l|xZk4@_uE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2<li7c59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8'n/?.7cX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LOs H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XttqO f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Q*~LCtrI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jNu9KlN  
对等。 MRQ.`IoS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Z,`iO %W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8'C\R|J+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_|]Ufr!a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U0=]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h"`ucC8X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2 3>l7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s~X+*@.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l;af~ef)'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ktI/3Mb@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Z.d 7U~_  
— 4 — a5 *2h{i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2#o>Z4 r{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jQk*8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j0Bu-sO$w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C@k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64@2 ~4y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cbeLu'DWB.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PlO8;5]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5>VY LI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33jovK 2  
扩建住房。 &lR 6sb\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FD'5p{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X04K~6lY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YiYV>gaf"H  
不得建设地下室。 P-`M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evXql3`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b:=TB0Fx?n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E/lIou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m#ZO`W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FSUttg"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Hu!V`+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g wz7krUTe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  S ?m  
— 5 — $\b$}wy*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M8WyW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Q#^Qv.s?K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eIJwXE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0_k '.5l%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PUt&`1.a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dsU>3u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DZE%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s?zAP O8Sz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W|#*=R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V I,ACj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Wf>zDW^"R  
迁新建的; ~CtL9m3tO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JBZUv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y[>;]R7'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9V,!R{kO!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XEC(P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PpV'F[|,r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RZ6xdq}>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nM\eDNK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RE}?5XHb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XPp!_uN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 q ti  
— 6 — UUF ;p2{f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a"Z\\dF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RbCPmiZcH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DKfE.p)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r.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1 (p.q=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cKN$ =gd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ex+\nD>t4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a UxGzMZ  
岁的; Bt1p'g(V|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1J6,]M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a,3j,(3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FvN<<&B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7~9S 9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E,A7s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icT/5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7Q7-vx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o8zy^zN$6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VTt|}By$  
超过100 平方米。 R-NS,i={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m.px>v-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Gq_-Val]"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ns7O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F2b hXE  
— 7 — ;=geHiQHA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WjF*x p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w> 4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iS&l8@2a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gerQz4R8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cZGxff01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qzI&<4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k4,BNJt'Z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3ia^\ jw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 9! Z<H  
中专院校学生; C|d\3S\(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BJgW,huLy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48jVRo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hdnTXs@z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on0]vEE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notxE7 ]  
迁移户籍人员; ^M%uV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DVah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8i|w(5m;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Q+ (LBP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k=4N(i/s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61/.K_%I.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SF}<{x_  
人口基数。 ZIPl7tTw  
— 8 — WX}xmtLs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5 |)-E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mZpeB~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TlI<1/fP}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WPq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umF Z?a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lrWV#`6!+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GM<BO8Y.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Gu%U$d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RletL)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 U kr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IP``O!WP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ix W@7m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F6o_b4l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6 ` Aj%1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57{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fbWFLS m;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XO-Prs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KBXK0zWh7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Pry>N3G5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QU%I43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E Q4KV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Q@S #d  
— 9 — .,7JAkB%t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O1a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s7g(3<(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AX?fuDLs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BZ6gn5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ysmNio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fMGbODAvY  
服务。 1rKlZsZ#*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 {1e%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ObLWH'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OOU}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Dq36p${ \W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RO7 'm0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2-=\~<)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K+Z+wA?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nL$x|}XAcj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6'kS_Zu{<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b{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GKy'/[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w Y/F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S-7'it!1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6(]tYcC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uC8L\UXk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VR+<v   
— 10 — z\0 CE]#T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 'f dkW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FS$zOsgGK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GwG4LIp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HRC \OG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 NDv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V$"ujRp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n5F(5<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0{[m%eSK'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NE/m-ILw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Z4A!U~  
权利。 fLSXPvm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U~} U\_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q_`X~3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ZDD..j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t^'S!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LJnLo+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p8kr/uMP ;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ZAJp%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6ZKsz5:=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ZunCKc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7$&WzD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7y{(o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H)`*  
— 11 — |o2sbLp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u,*'no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V1Z~HC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6tgsfEr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mH) d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VA"*6F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UOGuqV-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UPc<gB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r-V2)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uKz,SqX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4q'B<7{Q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_* IPk  
建房的; 2$14q$eb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B|C/ Rk6?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Mn$]I) $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JCPUM *g8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jn%!AH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WI^nZM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P y>{t4;S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tG8jFou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6[I^qG".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lqowG!3H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k]x;S<a  
— 12 — 6*qL[m.F[o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oEx\j+}@n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aWwPvd3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uQ=^~K:Z~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26dUA~|KJ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J* ,g,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uGwJ K`!~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0*0 'f  
第六章附则 h)6GaJ=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dWX stb:[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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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7-11 15:00:4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换个浏览器,下载个pdf,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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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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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7-11 15:13:17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我可以打开PDF,常用的软件都可以打开。[attachment=12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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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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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0-07-11 15:37:1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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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0-07-11 21:02:46 , 来自:浙江省
   谁给说说30年的老房子可以申请建新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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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7-11 21:03:55 , 来自:浙江省
回 与您相约 的帖子
与您相约: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20-7-11 15:37)  JmWR{du  
sp8[cO=  
  打开是平湖市政府网,找不到解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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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7-11 21:05:49 , 来自:浙江省
  哪里可以咨询这个政策的有关部门吗?或者电话号码!打个电话具体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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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0-09-17 12:22:38 , 来自:上海市
 
平平淡淡平湖真:电脑上可以看  手机格式不支持 (20-7-11 14:40)  toN  
\vs%U}IrO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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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0-09-17 12:22:50 , 来自:上海市
 
统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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