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k4']q
第59 号 k=s^-Eiu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w|f+OlPXq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RroO_H
2020 年7 月1 日 vFUp$[
(此件公开发布) j9fBl:Fr
市长 "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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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yu{b]AU
第一章总则 NfoHQU<n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Qw0k-t0=4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b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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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y4DK6OFe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HZ9 >4G3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BZ?w}%-MO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TAYh#T=S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hkPMu@BI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Ic'D#m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zK6w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c}@E@Y`@w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C?H~L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n*\o. :f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T\gs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QD-\'Bp/X
女、孙子女等。 N3u06
第四条工作职责。 k6#$Nb606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S)EF&S(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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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jkk%zu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y3efie {J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1)~|{X+~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lV'?X%
划等。 QBa+xI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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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EB3/o7)L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W)lt28_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f#l9rV"@g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09v6Tx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tR!C8:u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A~?V.G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1:o*8:}
对等。 kXL0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we]i1-9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mZiKA-t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Mi.#x_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k+"];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Uh.swBC n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oXZWg~&l^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sGJum&=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o(tJc}Mh+(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i;.5)shsu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pLu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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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3HyOQD"{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VKUvDu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