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朱希贞——平湖县城的一位大龄未嫁,在家照顾老母亲的小业主,忍无可忍的给当时的《平湖日报》写了一封信,诉说小业主们的无奈。(PS:当时报社开设有“民众呼声”这一栏目,专门刊登读者来信。)
编辑先生,我家全恃百余亩薄田为活,家中只有一个七十岁的母亲,行动须人扶持,我除开家务以外,遂须照顾老母,所以绝不能再去谋事图利。今年听说田租许收二斗一石,倘然是真的,那真是过不下去了。但是听家母说,以前父亲以半生勤俭所得,置此田产时,每石可收栈斛一石,约合现在市斛一石三斗。我不信,去拿出以前的租约来看,果然每张都是如此,好像租簿上载着三石,契约上就载着“年纳圆净白米三石,不拖不欠”。我看了,有点怀疑,据我所知,私人契约多受法律保护,为什么田租的契约受不到法律的保护?把业主的权利一剥再剥,去年每石收四斗五升,合契约上一石二斗白米的价值,已经只有三分之一,如何再要改少呢?而且租价改得如此低,就造成了放余租的畸形发展,此种现象,以前是没有的,就是佃户不高兴自己种田时,就放给别人种,承种人每年每亩须还给放种人老斛一石。放种人收到老斛一石以后,还出市斛四五斗的租米,还可以净多七八斗。这样,有合法产权的业主,只得到租价三分之一,但并不付出一点代价的原承租人,反可以坐收渔利,得到三分之二。这样情形是否合理?讲到农民贫苦,也未必尽然,只要看战前乡下人出来做仆妇,卖丫头的很多,现在要找一个仆妇,很不容易,卖丫头的更绝迹了。在战前店家的生意,是城庄占大半,现在却是乡庄占大半了。据此看来,现在的乡村比战前繁荣了,像我们如这样的小业主,才苦得呼吁无门呢!听说贵报民众呼声是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总不会单单对于一个孤女,反不肯赐给一点呼吁的机会,所以我大胆的恳请编辑先生赐给我一点呼吁的机会,恭请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