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2条 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如下: 一、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发光标志。 二、各种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 标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8~2.5m。 三、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0°~10°,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15°,见图15.1.2。 四、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 让路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