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君慧律师,法学硕士,执业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GB>T3l"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公司纠纷等 $cLZ,N24
联系方式:15157380870,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华夏银行上面6楼) h(^[W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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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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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欠我钱不还,我可以拿走他的东西抵债吗?”“某某欠我钱,现在还不出来,他公司里还有生产设备,我可以去搬吗?”类似这样的咨询,我们律师经常会被问到,而且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确实也经常发生。诚然,这可能是不少人会想到的临时补救措施,但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 (: 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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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Nysx ~6
陈某曾多次向戴某借款,但到期未归还。2015年6月26日,戴某到陈某住处,双方发生吵闹,陈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把车钥匙给了戴某,随后戴某将陈某的一辆雷克萨斯黑色小型越野客车开走。之后戴某向陈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陈某将该车辆向戴某抵偿部分债务。陈某多次向戴某催要归还车辆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戴某返还车辆。 `[x'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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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陈某和戴某之间原本就存在经济纠纷,后因戴某开走陈某的车辆又产生了新的纠纷。那么,戴某能否以陈某没有履行还债义务而私自将车辆开走呢?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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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不得私自取走债务人的财产用于抵债。 ?:F J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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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陈某和戴某的纠纷为例,虽然陈某未向戴某偿还债务,但陈某的车辆没有抵押,他也不同意以车辆抵债。其实,从法律上讲,戴某私自开走车辆的行为和原本存在的债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0.1?hb|p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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