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n%?g+@y,^
2?}(
(一)兄弟姐妹中,2人以上(包括2人)已婚,其配偶户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H%sQVE7m
}%jb/@~
(二)兄弟姐妹中,1人以上(包括1人)已婚,其配偶户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1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周岁的; i_=P!%,
B2,!
0Re
(三)兄弟姐妹中,有2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周岁的; O%+:fJz6wI
y'zEaL&SI@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o#+!H!C.O
8a05`ZdP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