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平湖开展突击夜查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巡查当晚共有8人被罚
巡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有人正在东湖景区利用渔具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莫某、张某等八人的违法行为,并暂扣了渔具,同时要求当事人将捕捞所得的鱼进行放生。
执法队员固定了相关证据并在现场分别对8名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在东湖景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8名当事人均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8名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