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Q1lyj7c#x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PgAf\.48a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OJ+ ;c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q#~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wKTkn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zx|/D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