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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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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出台

2017年09月15日 15:25 来源: 浙江财政点击量: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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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出台《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通过一揽子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

1.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进一步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健全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省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县(市)的财力保障。

2.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补助机制

统筹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奖励补助。

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名列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设区市要建立对所属县(市、区)市民化工作的考核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3.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财政按照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标准对县(市)予以补助。

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相关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享有失业、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

4.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制订实施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浙江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及标准,加快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统筹考虑基层财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在相关资金分配上大力支持各地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5.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财政按照学籍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

6.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财政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时,将农业转移人口数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重要因素。

7.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8.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带动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进一步理顺全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小城市、中心镇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业转移市民化人口优先落户在小城市、中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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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是退伍兵 威望 +1 - 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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