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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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年关将近,有些公司开始为职工的年休假开始筹划,如何放假或者如何补偿。带薪休假,俗称“年休假”,顾名思义,就是在休假的同时,工资照发。“年休假”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以法律的形式授权给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于2007年12月7日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保障职工年休假的权利。
一、享受年休假需满足何种条件?
关于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因此,职工只有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作收入。
但并不是说,职工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能享受年休假,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年休假享受的天数每个职工不尽相同,而是根据职工本人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属于职工个人特殊的福利待遇。
《条例》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根据《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误区解读:职工累计工作年限,不是指同一单位工作年限,而是指职工从入职后在不同单位工作期限的总和。
三、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年休假?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决定安排的,并兼顾职工意愿,即使没有休完,也要征得员工同意,未休或未休完的,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形下,补发二倍工资即可。
四、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五、员工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年休假未休的该如何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员工离职时可以依法享受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李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有11年有余,2017年3月跳槽至甲公司任销售经理,2017年12月31日提出离职,在职期间李某未享受年休假,则离职时李某仍可依法享受在甲公司的年休假待遇。李某累计工作年休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在甲公司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
(305÷365)×10-0≈8.36天,李某可享受年休假计薪天数为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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