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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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实质是一种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被社会群众广为唾弃。但是,由于最近严打“套路贷”,又把大家搞得人心惶惶。近段时间,经常有当事人问到,“我借的款子是不是套路?”、“我借出去的钱算不算套路?”或者“我到底还能不能把这个钱借给他?”等等类似的问题。基于上述情况,这次我们就来简单讨论下“套路贷”。
简单来说,“套路贷”就是“出借人”以“借款”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主要特征为: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由于“套路贷”中出借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借款人又急需用钱,往往出借人要求提供的证据,借款人一般都会同意。这样一来,如果最终进入法院诉讼,往往形式上表现的证据非常完美,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所以现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非常小心,生怕出现错案。
说到“套路贷”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一下“高利贷”。这两者实际是有很大区别的,“高利贷”的表现形式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范围。但“高利贷”毕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识表示,对于不公平的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范围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因此,“高利贷”本质上并不是犯罪行为。
另外,“套路贷”固然可恨,但是,部分借款人趁机浑水摸鱼的行为也应当予以指责。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现在平湖这边,“套路贷”最普遍的现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条上所写明的借款金额,全额转给借款人,然后逼迫借款人从银行马上将部分欠款取出交给出借人。简单来说就是,借条写了10万元,转账也转10万元,取出3万或者5万后交给出借人,实际的借款金额只有7万或者5万,有的甚至更少。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话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套路贷”的出现也是如此。在如今信用就是钱的时代,如果借款人信用良好,一般人都能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支付工具取得一定贷款,满足正常的生活或者经营需求。所以,吃到“套路贷”的朋友,有很大一部分往往都是自身信用不良者,这些人在正常的银行或者支付工具上的贷款,往往已经全部透支。这些人其实在借款之时也已经明知出借人的借款模式,故意向其借款,还可能故意保留一些证明“套路贷”的证据,获得借款后故意不予归还。
由于“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现在这些人趁着严打,一一向有关部门举报,达到赖账之目的。有甚者,明明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得知严打后,勾结其他借款人也一起到有关部门举报,达到共同赖账之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已经证实,其实也是一种诈骗行为,也应当同样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如果心中无鬼,正常的出借行为收取正常的借款利息,只要保留好借款凭据及交易记录,根本不用担心自己的出借是否构成犯罪,因为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想要走“套路贷”来获得非法的暴利,最终必将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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