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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忍不住的关怀:未成年新居民常见犯罪分析及预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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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6-30 08:58:55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忍不住的关怀:未成年新居民常见犯罪分析及预防
作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十六七岁,正是含苞待放花一样的年龄,他们远走他乡,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像本地的孩子那样在父母身边健康地成长。过早的辍学,独自在外打工,缺少父母的关爱,使得他们的交际局限于一起出来打工的同龄人,人生观、价值观处于形成期的他们,缺少正确的教育、引导。同时他们又自认为朋友义气重,好面子等原因,使得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偏离轨迹——他们就像长在异乡的青涩的苹果。笔者承办过以下几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每次都是带着沉重的心情在看守所会见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

案例一:
2015年4月29日上午,在平湖市独山港镇某制衣厂内,姜某因琐事与戈某发生争执。当晚21时30分许,戈某电话纠集刘某,让刘某某继续纠集其他人并带上斗殴工具,准备斗殴。后刘某又纠集冉某、李某等人至独山港镇东西大道南侧的某超市门口处,与姜某及张某等协商未果后,双方持胶质管子、木棍、扫帚等器具互相斗殴。本次斗殴造成张某和一同前往的李某受伤,经平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李某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另查明,本案所涉人员均未满十八周岁。

案例二:
2016年12月15日,王某为泄私愤,纠集张某、周某等人,与刘某纠集的裴某、孔某等人,在平湖市新埭镇某箱包厂门口聚众斗殴,其中,王某持板砖,周某、孔某持板凳,刘某持拉杆箱管子。事件导致王某、裴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裴某二人所受伤均属轻微伤。另查,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裴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例三:
2015年4月20日,屈某与余某、金某等人在平湖市某歌舞厅跳舞时,因见其女朋友康某与高某、程某等人跳舞,顿生醋意,并提议余某、金某等人在舞厅门口守候,待高某、程某等人出来时对他们进行殴打。高某、程某等人下楼时,屈某捡取一根木棍打程某,金某持自行车链条锁打高某,余某持现场捡取的软铁丝打高某、程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和程某伤情为轻微伤。另,被告人屈某、余某、金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

上述案例一、二中,两起案件的起因均是一方和另一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纠集三人以上,在超市、工厂等门口,并且打斗过程中随手拿板砖、扫帚、木棍等。最终,被告人刘某、王某等均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上述案例三中,本案的起因是屈某看到其女友康某同高某、程某在舞厅一起跳舞,顿生醋意,便纠集同在场跳舞的余某、金某等人教训高某、程某。屈某纠集余某、金某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最终均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上述案件,虽说经过辩护人努力,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刘某、张某、屈某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甚至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但辩护人的心情依然沉重,因为一个案子的影响是有限的,但这个社会问题却依然严峻。

未成年新居民在给我市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犯罪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在平湖的未成年新居民犯罪,笔者愚以为:可以由以下方式加强预防未成年新居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一、新居民集中的镇、街道可以成立相关组织或指定个人。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成员把预防未成年新居民违法犯罪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协调未成年新居民集中的单位、相关部门和各村抓好预防未成年新居民违法犯罪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二、可以由各镇、街道组织相关案件的承办人对未成年新居民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讲座,采取面对面交流的形式,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平湖的未成年新居民犯罪的案例,深入浅出地向他们介绍一些犯罪的成因与后果,以及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安全观和道德观。

三、未成年新居民集中(比如10人以上)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新居民未成年人进行关爱帮扶,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如发现思想波动及时引导。

四、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组织派出所、文化站等部门对未成年可能去的网吧、KTV、游戏厅等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加大对上述场所的巡查力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同时对在平湖的轻微违法未成年新居民等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建立档案,定期的和其家里联系。督促家长和监护人切实关爱自己孩子,履行好教育和监护的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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