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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辩护意见引不满 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公函据《华商报》8月13日报道,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是否越位?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多位湖南律师从业者口里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 公诉机关观点:律师言论有悖法律发函质问 刘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什么不当辩护意见呢?这得从2017年5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说起。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的“李某某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律师刘某某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其辩护意见是陈某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财务,她的工作和卖淫嫖娼没有直接联系。营销人员和卖淫-女的工资、提成等情况是店长在管理、安排,陈某仅为收钱工具,没有单独对财务进行管理的能力,应认定为从犯,“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 就是这样的辩护意见引发了公诉人的不满。庭后,案件公诉机关雨花区检察院给长沙市司法局发《工作联系函》,指出:刘某某律师公开发表“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这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
法院这样批驳:当事律师的辩护观点不正确 判决书显示,针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无视社会道德风尚,大肆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主审法官当庭批驳指出,卖淫嫖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打击,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正确。 对于“应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等其他辩护意见”,雨花区法院认为,鉴于陈某虽然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财务,但并未参与该店的经营,陈某也没有参与卖淫-女与招嫖业务员的管理等直接容留他人卖淫的活动,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可以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法院一审以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当事律师想法:认为律师有法庭言论豁免权 2017年9月15日,当事律师刘某某给长沙市司法局所作的情况说明指出,2017年5月16日上午,雨花区法院庭审中,他为陈某作从犯、从轻的辩护。陈某只是收银员,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而公诉机关却把她作为主犯起诉。在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说完“很多国家卖淫嫖娼已经合法化了”之后,刘律师接着发表了“卖淫嫖娼行为确实有损社会风气,但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案发率,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 午饭后,接着开庭,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没有采纳公诉方指控陈某构成主犯的公诉意见,采纳了辩护人的从犯辩护意见。据刘某某透露,公诉人的公诉观点没有得到采纳,这位女检察官情绪有些激动,在休庭后,她问刘某某是哪个所的,说要发司法建议函去司法局建议处分他。 开完庭以后,刘某某口头向律所领导进行了汇报,律所领导认为该言论并没有违法。 刘某某认为,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立的两个立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一定正确。其所说的“卖淫嫖娼降低了强奸暴力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其本人的一种主观认知,“就算我的观点不正确,难道法庭就不允许辩护人的观点错误了吗?”且《律师法》授予了律师法庭言论的豁免权——《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因此,刘律师认为自己的言论并不违法,雨花区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函要求对其处罚,没有任何依据,是明显的职业报复。 律师圈子观点:发函滥用公权力是变相报复 “长沙市司法局怎么可能会处罚律师?”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阳曙文律师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有免责规定,反倒是那位公诉的检察官发公函的行为才是闹笑话。 公益律师张新年的观点更犀利,“雨花区检察院应当就其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章盖得丢死人了!”张新年表示,退一步讲,即便律师法庭上的言论有问题,也属于法院审查范畴,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轮不上在法庭上作为相对方的检察院来这样干! 多位律师从业者认为检察院此风不可涨。检察院此举已经涉嫌违法滥用职权,律师协会应当坚决回应,甚至要求监察委进行调查。律师当庭发表这样的言论,确有不妥。但是,律师的当庭发言不受追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以外。检察院对自己公诉失败的案件,意气用事发函,是变相对辩护人进行报复的行为,是不能够允许的。检察员利用检察机关公权,可以发函要求“处分”律师,那么律师能不能发函要求处分检察官?这种利用公权力的单向行为,是一种公权蛮横。 “检察院发函质问律师是越位行为” 那么,检察院是否可以针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不当辩护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 昨日,多位法律工作者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检察院发公函质问律师属于越位行为。 首先,当事律师以“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这个观点为被告人辩护的确不妥当,从事实的角度看没有说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辩护策略的角度看,这样的辩护意见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雨花区检察院的发函行为越位。检察院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实际上是要求司法局对刘律师进行处理,并“函复”处理结果。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理,实际上是越位成了律师的管理者,这可能会伤及控辩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格局。虽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仅以公序良俗为由限制律师的辩护言论,这样的监督权还是应克制,不如转换为抗辩为好。 最后,这个事件中最值得点赞的是雨花区法院的判决回应。其一,对律师的意见给予了充分尊重,向社会展示了程序的公正性。这就是所谓的“在法言法”。其二,体现了法官职责的应有履行。不宜在司法过程中展开立法领域里的讨论,更不能因为自己不同意律师的意见大光其火。法官虽然不同意律师关于“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的言论,但对他提出的其他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仍然给予了采纳,这显示出司法机关理性、客观、公正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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