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玲玲因信用卡欠款数万元,遂向吴阿姨借款,且愿意支付高利息。吴阿姨得知玲玲未来结婚,父母会给一笔不小的嫁妆钱,便同意借款。若干年后,玲玲年过30岁,仍没结婚,吴阿姨见嫁妆无法落实,将玲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获法院支持。
2011年,正值芳龄的玲玲为还信用卡债务,经阿明介绍,认识了吴阿姨。吴阿姨得知玲玲父母会在她结婚时,给她一笔嫁妆钱,可用作还款,又见她长相老实,且愿意支付高利息。吴阿姨便在当年9月到次年底,共分4次,借了9.2万元给玲玲,第一笔6万元吴阿姨是转账支付,其余均现金交付,每次玲玲都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借期和利率。然而玲玲至今仅以现金方式,支付过吴阿姨第一笔6万元的两个月利息4000元。 2012年年末,玲玲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承诺2013年底前还清借款,之后逾期没有兑现,且玲玲也一直未婚,眼看嫁妆也没法落实,吴阿姨无奈诉讼至普陀区法院,请求判令玲玲归还借款人民币9.2万元
玲玲在法庭上表示,当时为还信用卡,只想借3万元,但吴阿姨要求玲玲翻倍出具6万元借条,日期是吴阿姨要求玲玲写的2011年9月4日,借条出具后由吴阿姨保管,因为玲玲当时急需资金还卡账,又不想让家人知道自己欠账,而且吴阿姨表示只要按时还款付息,是不会向玲玲催要6万元的,所以玲玲才同意翻倍出具借条。那天,吴阿姨和一个男人先到自己住处确认了玲玲的住处,再到附近的银行,要求玲玲配合其转账6万元,然后,再要求玲玲当场取现返还了3万元。借条约定的利率是银行的4倍,但实际却要支付每月7000元,玲玲没能力全额支付,自2011年10月起,玲玲通过转账每月付息1000元,支付了半年。之后2万元、1万元和2000元的借条,均无实际借款交付给自己,都是吴阿姨要求玲玲将拖欠的利息以借条形式出具。玲玲调取的银行转账清单以证明自己通过两家银行,总共转款2.13万元给了吴阿姨,加上吴阿姨自认的4000元现金,玲玲表示已还款2.55万元。另外,吴阿姨还用玲玲信用卡至吴阿姨熟悉的一家美容院刷卡套现了2万元。所以,玲玲认为自己实际还款额已大于实际到手的借款,不同意诉请。
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吴阿姨要求玲玲归还借款9.2万元,提供了玲玲出具的3张借条和一份承诺书原件,以及吴阿姨转账凭证、取款凭证和其账户明细佐证。玲玲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借款到手仅3万元并已还款2.53万元,2万、1万借条根本无交付之实,玲玲因此提供了其账户明细,吴阿姨对玲玲账户明细无异议,认可系玲玲支付的利息。根据吴阿姨提供的玲玲出具的借条和吴阿姨银行凭证、账户明细,两者在时间、金额方面可互相印证,所以对双方间9万元借贷关系法院予以认定。玲玲转账支付的2.13万元和吴阿姨自认的4000元,吴阿姨主张系玲玲支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截至2012年年底,玲玲应付息2.32万元,抵扣玲玲已付的2.53万元,差额2100元抵扣之后的逾期利息。玲玲应承担9万元返还之责,至于利息,借条有约定,利率标准也在法律规定的上限内,扣除截止于2012年年底玲玲已付利息,法院将对2012年年底后的逾期利息作出处理,同时扣除差额2100元。最终,法院判决玲玲归还吴阿姨9万元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吴阿姨上述借款逾期利息,同时扣除人民币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