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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供销社老职工的难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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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3 发表于: 2020-12-17 15:57:38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生命无限精彩 的帖子
生命无限精彩:如果都想算清楚账的话,农村的地基,也是属于国家的土地,给你们免费建房。如果说是啥祖先遗留下来的,我相信,祖先的房子下面的地基,也不见得是买来的。凭啥一直免费用到今天?还一代一代传下去?理由呢?
再由,国企改革,肥了做领导的,难道就不能让老百姓得到一些好处?有人 .. (20-12-17 11:26)  F7$x5h@  
jO xH' 1I  
又出来装疯卖傻. `L p3snS  
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土地,只有本村村民才能合法享受.
1条评分金钱+5
xiaosanshao 金钱 +5 像楼主的情况,也是他们这样的人才能租到那种门面。一般人想都不要想。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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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4 发表于: 2020-12-17 16:36:32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xiaosanshao 的帖子
xiaosanshao:我们先不谈韩先生身份和家庭问题,也不谈拆或不拆这个门面。如果我现在不想把门面继续租给韩先生,难道就要解决他的生活、养老、看病。 (20-12-17 11:06)  K"'W4bO#7  
&8!* u3  
呵呵,我首先声明:我以下的言论不针对任何人,只是假设而已! {SH +lX0]{  
韩先生的这些门面房是国有资产,也就是政府的资产。韩先生原本一直在承包经营,为什么政府无缘无故不想租其经营而偏要一下子断掉他家的生活来源?现在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更是人性化的政府,不会这样武断而为,只有前些年的黑恶势力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与实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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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只看该作者 75 发表于: 2020-12-17 16:48:52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生命无限精彩 的帖子
生命无限精彩:如果都想算清楚账的话,农村的地基,也是属于国家的土地,给你们免费建房。如果说是啥祖先遗留下来的,我相信,祖先的房子下面的地基,也不见得是买来的。凭啥一直免费用到今天?还一代一代传下去?理由呢?
再由,国企改革,肥了做领导的,难道就不能让老百姓得到一些好处?有人 .. (20-12-17 11:26)  {E!"^^0`  
`5}XmSJ?5  
又有谁像楼主遇到这样的经历与处境不焦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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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只看该作者 76 发表于: 2020-12-17 17:48:56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近几年农村宅基地交易不在少数,但试问土地使用权过户了吗?       2d+IROA  
    现在讨论的是韩先生因门面拆迁而牵涉的问题,很简单的事情,门面产权是他的就毫无疑问的享受拆迁政策;产权是国家的,遇到土地改革,理应服从政策法律,而不是以家庭条件差、体弱多病为由而得到特殊照顾,从而继续获得集体资源。身边的个例举不胜举,十几年前农村有的房屋征迁参照拆迁标准,而近两年新农村建设大都改为叫新农村搬迁,其中的补助标准都知道相差一大截,有可能同一村内相邻的住户因年份不同享受的政策就不同,难道后搬迁的也可以因为家庭条件差、老人体弱多病为借口继续享受高标准吗? m Nw|S*C  
    可能因为时代不同,对韩先生来说国企改革的既得利益者相有所不公,但按照诸位的说法因拆迁再享受一次补助,或者安排门面房,那么对社会其他人公平吗? 再者说,补助也是针对韩先生本人,老伴的医药费从何谈起?或者说韩先生如果今天拿着34千的退休金,老伴医药费还是不够呢? ai"Kd=R  
    当然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也希望韩先生得到好的结果,到底能不能得到门面房或是继续享受补助,也不是我们说了算,希望家属有最后结果,帖子里通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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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7 发表于: 2020-12-17 19:26:1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金茶花 的帖子
金茶花:呵呵,我首先声明:我以下的言论不针对任何人,只是假设而已! cl{x5>.'#  
韩先生的这些门面房是国有资产,也就是政府的资产。韩先生原本一直在承包经营,为什么政府无缘无故不想租其经营而偏要一下子断掉他家的生活来源?现在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更是人性化的政府,不会这样武断而为,只有前 .. (20-12-17 16:36)  T#?KY  
2-nL2f!a{p  
我们先弄清楚一点,政府有没有不让他开店。政府不租难道旁边私人的门面就没有了,你可以照租开店。打个比方:我已租你店铺(没有装修)5年(关系好没有合同口头约定,租金也比周边店铺便宜),今年你提前1-2个月告知我店铺到12月底另有用处不租了。照你的说法要是收回就是黑社会,而且你还要照顾我的生活、医疗、甚至养老。      楼主 韩先生在改制时已经脱离供销社,并且得到相应补偿(现金)。供销社下以前有个百货店,改制下来的人可以承包当时的柜台(有文具、电器、衣服、生活用品等),一般人还承租不到了,开得好柜台变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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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8 发表于: 2020-12-17 19:41:15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7qA);N  
K97lP~Hu  
N8 }R<3/  
Q?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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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9 发表于: 2020-12-17 19:44:0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科普”一下吧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kx3H}od]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vwkvNn8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又规定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Q'#V!  
     什么是产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T^S|u8f  
     请问?韩先生符合哪一条? J7t5 B}}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eV^@k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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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0 发表于: 2020-12-17 19:56:10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生命无限精彩 的帖子
生命无限精彩:如果都想算清楚账的话,农村的地基,也是属于国家的土地,给你们免费建房。如果说是啥祖先遗留下来的,我相信,祖先的房子下面的地基,也不见得是买来的。凭啥一直免费用到今天?还一代一代传下去?理由呢?
再由,国企改革,肥了做领导的,难道就不能让老百姓得到一些好处?有人 .. (20-12-17 11:26)  ;gy_Qf2U  
rI o`n2  
长期合同工是对在职人员不签合同的一种默认,一旦中途离职(不管你工作10/20年)自谋职业还能称某某企业员工吗?国企改革肯定好了某一批人,我相信楼主也是其中之一,没有关系能租的到这种店面(你不用关系给我租租看)。如果他没有子女,七八十岁了还在经营,那么是可以提出照顾一下(帮忙租个店面、补助一点搬迁费)。问题是现在他的子女在经营,再提出政府照顾生活、养老、看病就说不过去了吧。我反正相信便宜占多了忘了自己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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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只看该作者 81 发表于: 2020-12-17 21:29:29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phykq:说的不清楚,供销社职工在改制前是不会没有社保的,除非你是临时工,当时政策是允许临时工不交社保的。至于改制后承包门面,按理你应该是要上交承包费的,如果承包费作为一种补偿的话也应该有协议的 ;H_yNrwA  
 (20-12-13 16:32)  _D1bR7  
t< $9!"  
的确是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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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2 发表于: 2020-12-18 10:02:18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matsuokashen 的帖子
matsuokashen:     “科普”一下吧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 (20-12-17 19:44)  ?#ndMv!$  
;Y?7|G97*S  
你在这里所列举的法律普法条例,包括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我都懂。对韩先生来说你列举的这些法律,当然一条都对不上。但是,我在讲的是韩先生可以利用“征迁补偿法律法规保障”中的“周转补偿条例”,适当加以补偿,就是我在上帖中所说的“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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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3 发表于: 2020-12-18 10:58:29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金茶花 的帖子
金茶花:你在这里所列举的法律普法条例,包括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我都懂。对韩先生来说你列举的这些法律,当然一条都对不上。但是,我在讲的是韩先生可以利用“征迁补偿法律法规保障”中的“周转补偿条例”,适当加以补偿,就是我在上帖中所说的“合情合理合法”的。 (20-12-18 10:02) 3VCyq7 B^  
M< *5Y43  
   “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0jrcXN~  
    第一条就对不上,所有权人是谁?书记市长都不敢拍桌子决定给予韩先生这种补偿吧! t.j q]L  
uWG'AmK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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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4 发表于: 2020-12-18 13:26:06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金茶花 的帖子
金茶花:你在这里所列举的法律普法条例,包括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我都懂。对韩先生来说你列举的这些法律,当然一条都对不上。但是,我在讲的是韩先生可以利用“征迁补偿法律法规保障”中的“周转补偿条例”,适当加以补偿,就是我在上帖中所说的“合情合理合法”的。 (20-12-18 10:02)  =5oFutg`  
JXftQOn  
我国的法律及律法都是在与时俱进的,就是在结合实际的实践运用过程中,不断地加以修改、完善、出台与废止,也就是律法的目的要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体系,朝着以法治治理的现代化国家迈进。比如,我国的《民法典》还过十来天就要实施了。《民法典》的出台实施,同时就废止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就适应了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全面实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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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5 发表于: 2020-12-18 13:29:15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金茶花 的帖子
金茶花:你在这里所列举的法律普法条例,包括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我都懂。对韩先生来说你列举的这些法律,当然一条都对不上。但是,我在讲的是韩先生可以利用“征迁补偿法律法规保障”中的“周转补偿条例”,适当加以补偿,就是我在上帖中所说的“合情合理合法”的。 (20-12-18 10:02)  @D9c  
me1ac\  
我在想,这个门面拆迁收益是谁? x\3 ` W  
'}P)iS2  
一般拆迁办不可能无缘无故要拆了,肯定有从中受益人。这个门面以前是属于供销社,后来供销社应该没有了吧?只有供销总社?我在北面看到过有个大楼,是属于供销总社,说明这个单位还在。但共建供销社这个门面,现在拆迁,是谁收益了?供销总社?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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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6 发表于: 2020-12-18 15:05:29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回 生命无限精彩 的帖子
生命无限精彩:我在想,这个门面拆迁收益是谁?
一般拆迁办不可能无缘无故要拆了,肯定有从中受益人。这个门面以前是属于供销社,后来供销社应该没有了吧?只有供销总社?我在北面看到过有个大楼,是属于供销总社,说明这个单位还在。但共建供销社这个门面,现在拆迁,是谁收益了?供销总社? .. (20-12-18 13:29)  ~M(K{6R  
[xO^\oQa=c  
这些个门面房现已为国资性质(属于地方性国有财产)。现在政府要拆除,可能是新农村建设之需,也可能小集镇改造涉及,还可能是为政府以后用地指标,拆除整治后预先复耕置换其他用地指标等。 r5lp<md  
这是属于地方性国有资产,政府拆除以后,就是根据地方性国资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就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备案注销,无需置换或赔偿。 H$(%FWzQ%  
说句难听话,现在各地方县市区的供销社只是个空架子了。 cX7xG U  
故韩先生遇到这种处境,求助于供销总社领导,表示同情,爱莫能助。 Q`5jEtu#,  
我们从供销总社领导“表示同情,爱莫能助”的口吻中,可以看出韩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属实。因为,供销总社的领导没有对韩先生指责:你已经怎么怎么了,你还有怎么怎么啊?“表示同情”,说明领导理解,知道有这么一会事,而且也知道韩先生不是个难弄的人,更不是个钉子户或刁民。 (z ;=3S  
正因为如此,我看到他发的帖感到也蛮同情的。如果韩先生现在四五十岁的人,家境蛮好,我就不会发这样的帖子,呼予政府在拆除时,利用“征迁补偿法律法规保障”中的“周转补偿条例”,适当加以合情合理合法的补偿。 >9+@oGe(E  
因为法律也有人性化的。如某法院判决9岁女儿限高消费后撤销判决,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就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2条评分金钱+5威望+5
生命无限精彩 威望 +5 - 2020-12-19
生命无限精彩 金钱 +5 -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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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7 发表于: 2020-12-18 15:25:26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各地的供销社当然还是存在的,全国供销总社的级别是很高的,有些地方现在正在重新发展供销社了,也许不远的将来,供销社又红火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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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莫西多 威望 +1 - 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