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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赠送面积”不赠送了,怎么办? w)}@svv"
作者:金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Bs<LJzS{V ^C{?LH/2 @SAJ*hfb0 商品房市场经历了前几年的洗礼,去年又迎来了新的春天。开发商们为了让自己的楼盘能够卖出更好的价格,打出各种广告,赠送面积、赠送车位等等,层出不穷。去年,笔者也有幸体验了一把售楼现场,真是人山人海,百余套房屋一个多小时立马售罄,开发商给你几分钟时间决定,决定不下来就换人,让人感觉是在抢房子而不是买房子。 =jvN8R*[ 9|>5;Ej p49T3V 时隔大半年,之前购买的楼盘陆续开始交房,却暴露出了各种问题。前段时间,我们平湖某个楼盘,开发商在宣传做广告时承诺了赠送某一部位的面积,部位和面积都非常确定,但在实际交房时购买者发现交付的房屋没有当时开发商广告中承诺的赠送面积。另外,购买者回头再次翻开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没有关于该面积的阐述,于是几百位业主与开发商闹得不可开交。虽然,此事经过协商现在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是笔者却认为此类问题值得与大家进行探讨。开发商的广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n6T^vf J 77*Ue^ wtfM}MW\ 一般来说,合同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上,合同怎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来履行。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繁多,相信绝大多数购买者在买房时都未能逐条进行阅读,只是匆匆签字而已。这就难免会出现,开发商的广告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 QaAMiCZFR 5pq9x4& buxyZ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5I4#S [Ib17#74 概念注释: D^w<V%]. 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m8&XW2S 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o q c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