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明确,谁的房子谁负责
,WTTJN
近年来,在一些老旧小区以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内,房东或承租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事件屡见不鲜。
那么,谁才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呢?
前段时间,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明确
《条例》共分为8章、47条,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中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即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也就是说,只要名下有房,就要承担该房屋的安全责任。也许你会好奇,作为房主,需要承担哪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呢?
嘉兴市南湖区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介绍,根据《条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该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包括以下几条:即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除此之外,记者也从南湖区住建局获悉,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xO?y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