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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代购可能涉及犯罪——走私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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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可能涉及犯罪——走私罪

作者:顾笛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我们都知道一些国外的商品比国内便宜很多,诸如化妆品、奢侈品等。有些人就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专门来往于国内和国外,为有需求的人代购国外商品。但是这样的行为其实已经处在犯罪边缘,一不小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姜某甲与傅某在淘宝网注册开办名为“冰雪儿全球购”的网店,共同销售化妆品。在网店经营期间,姜某甲多次利用带旅行团出境的机会,从境外采购化妆品,以随身携带的方式将境外采购的化妆品携带入境,并在入境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过关;傅某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期间两次从境外采购化妆品,同样采用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身携带的方式入境,用于网店销售。后来在一次海关检查时被发现,姜某甲被当场抓获,傅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最终,法院以姜某甲和傅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那这两人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走私罪呢?当然准确的说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因而如果所携带物品具有牟利性,无论其价值多少,都是需要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相应税率纳税。而姜某甲和傅某两人购买的化妆品是用于销售,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一定的贸易关税,但其却采用随身携带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走私各类化妆品,偷逃关税数额较大。

那如果我携带自用的物品超过5000元,或者代购东西卖给别人,然后都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那是不是就构成走私罪了?那当然不会,只有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多次因走私行为被行政处罚才会构成走私罪。

《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是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所以偷逃应缴税额未达到十万元以上,一般都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但笔者提醒各位,行政处罚不仅会没收所携带物品,还可能罚款。因此各位出国购物游玩回来,请如实申报所携带的物品,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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