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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工伤赔偿中“离职”与“不离职”该如何选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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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10-08 14:14:00 , 来自:鏈煡IP

                    工伤赔偿中“离职”与“不离职”该如何选择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根据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除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外,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有权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请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这就是为什么实践中多数工伤事故赔偿都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面对这样一种情况,
我们就会提出这样一个疑问:
“工伤赔偿中,必须要解除劳动关系吗?
解除和不解除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对于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来说,其伤残程度已经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故为了体现对工伤职工的照顾,需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直至退休年龄止。故本文主要讨论五至十级赔偿的问题。

一、五至六级的工伤,解除劳动关系需慎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有权选择解除或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项目由“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转变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伤残各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各为二十五个月。

因此,对受伤职工来说,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一笔很大的赔偿金额,故多数受伤职工会考虑眼前的利益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对于五、六两级的工伤来说,再就业的能力相对较弱,很少会有单位聘用曾经发生过五、六级伤残的员工,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谨慎决定。

二、五至十级的伤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是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必要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因此,如果构成伤残的职工,一开始未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中途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工伤基金及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支付的金额,按照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基数计算。可以说,离职或不离职,因人而异,如果当前用人单位有利于职工自己的发展,完全没必要去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而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这比赔偿款,或许过几年后会更多。

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让劳动者明白,为什么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候,用人单位需要职工“离职”;也要让用人单位知道,员工在工伤有伤残情况下,只要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并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工伤保险全覆盖的情况下,工伤理赔纠纷居高不下,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劳动者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心存芥蒂,怕辞职后更加“说不清”,进而选择了法律途径进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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