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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超标电动车肇事后的民事赔偿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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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电动车肇事后的民事赔偿责任

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上一期说了超标电动车肇事后的刑事责任,这期说下超标电动车肇事后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案例:2013年12月8日晚上,姚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后座载陆某沿某区某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某交叉路口时车辆发生侧翻,后座乘客陆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张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陆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中逆向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陆某无违法行为,无责任。

上述案例,经历终审,法院认为:姚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如何定性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姚某驾驶的电瓶车悬挂的系电瓶车防盗牌照,而非机动车牌照。目前我国针对于超标电动车管理现状,原判在确定姚某民事赔偿责任时,认为姚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非机动车,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

民事赔偿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电动车为“机动车”,但仅表明该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现行的一系列交通管理规定也未将超标机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车无法进行机动车登记,也无法投保交强险,驾驶超标电动车应取得哪类的驾驶执照也未明确,超标电动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交警日常管理也要求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因此,在行政管理未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前,超标电动车在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时,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应按非机动车认定,即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但在具体划分责任时因超标电动车具有机动车的某些特性故按机动车来承担相应责任,也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无奈选择。

笔者友情提示:

发生涉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后,虽然不承担交强险责任,但是超标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 ,且在具体承担责任时还是按机动车标准来承担责任,故超标电动车驾驶人肇事后仍然可能产生巨额的民事赔偿。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2018年5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公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新国标有比较大的变化,比如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等。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即将在明年实施,我们期待从源头上治理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不生产,不销售,那么也就不上路,这样我们的交通环境更通畅、更安全。如何处理新、旧标准,如何处理之前的超标电动车,这是我们很多政府管理部门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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