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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债务人不还债却低价转让财产,这一行为能否被撤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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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债却低价转让财产,这一行为能否被撤销?
者:沈君慧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在一些经济纠纷中,债务人没有及时、全面地偿还债务,即使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了也可能没有实现债权,这时债权人往往很着急。然而,更出人意料的是,某天债权人听说了债务人之前低价转让了财产,顿时感到愤恨不平,凭什么债务人可以逍遥法外,而自己却陷入困境?
        那么,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方法把债务人的此类行为撤销呢?本期笔者来作一简单介绍。

一、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案例: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2年至2013年分6次向张某借款,金额合计为16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春节偿还。因到期未还,张某在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2015年9月8日判决洪某归还张某1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洪某没有履行160万元的债务,张某就在2015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张某想不到的是,申请执行后他才知道早在2014年9月12日洪某就以1056990元的价格,把他名下的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284号的房屋转让给了外甥女陈某。张某马上咨询了房地产评估公司,得知该房屋当时的价格大约为1779000元,远高于洪某的转让价1056990元。
        于是,张某在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这个诉讼中,被告仍是洪某,房屋受让人陈某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主要是:撤销房屋转让的行为,并由洪某和陈某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160万元债权遭遇了无法得到实现的困境。当他得知洪某曾在2014年9月12日以低价转让房产时,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这一诉讼渠道,是源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上述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原告张某对被告洪某享有债权,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原告可以对被告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判断本案撤销权是否成立应当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首先,洪某虽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转让价为1056990元,因该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779000元,交易价格只有评估价格的59.4%,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低于70%)应当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
        其次,原告享有对被告的债权现不能得到清偿,已经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最后,因洪某与陈某属于近亲属关系,且根据洪某对于卖房款去向的说明及法院生效判决书,当时洪某已经处于债务累累的情况,可以推断陈某应当知道洪某的经济状况。
        综上,被告洪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且其现有财产明显无法清偿所负债务,该转让行为已直接危害到原告张某的债权实现。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洪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284号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陈某的行为。
        之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类似纠纷的处理中,判断撤销权是否成立的三个条件是很关键的,即一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如果同时满足,那么撤销权有望成立,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被撤销的概率比较高。

三、其他相关问题

        1. 注意“一年”和“五年”的时间限制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一年”和“五年”的规定在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年”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当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后一年之内要提起撤销权之诉,否则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那“五年”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限是五年,如果债权人在五年之后才知道债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就不能行使撤销权了。所以,债权人要及时地主张权利。

        2.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就像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洪某支付律师费23000元的诉讼请求。

        综上,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过程中,通常会采取担保(让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财产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等方式来保障债权得到实现,而本文所讲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有别于这些方法,但是殊途同归,目的也是在于促使债权得到较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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