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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你要了解的车险免责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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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了解的车险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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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机动车辆保险,俗称“车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强制、商业保险。据统计2017年中国大陆约有2.43亿辆汽车,小轿车约有1.7亿辆,汽车驾驶员3.28亿人。汽车已经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那么车险你了解多少呢?
一、车险都有哪些险种?
        车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否则公安机关可以处罚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赔付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而商业险则根据每位车主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不同的险种和保额。
二、以下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例,来简要分析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事项,以期对每位车主、车辆管理人有所帮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免责条款
        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何种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既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又能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当然交强险有免责条款,其免责条款也仅仅为以下四条:(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归纳主要为:受害人故意(碰瓷、自杀、自残)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及间接损失不赔。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险)免责条款
        一般的商业险的免责情形有二十余种,机动车商业险合同本质上属于商业合同的一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诚实信用及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依法达成的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均应根据约定恪守各自的义务,严格履行合同之约定。
        但由于商业险合同均为保险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拟定方具有强势地位,条款具有单方意志性,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由于其预先拟定,并且以盈利为目的,拟定方不可避免的会在拟定的格式条款中作出有利于己的规定。特别是免责条款,无一例外都是密密麻麻、冗长复杂、力求全面,以减轻保险公司的风险使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
        实践中,以下情况经常发生,保险公司来主张免除其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行驶证逾期年审)。
        2、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私家车跑营运)。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离开事故现场)。
        4、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驾驶证被扣、暂扣期间)。
        5、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无车辆牌照)。
        6、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驾驶证逾期年审)。
        提醒各位车主、车辆管理人:
        法律、行政法规将上述驾驶证、行驶证逾期未年检,私家车跑营运等界定为不合法的并可处罚的行为,同时相关免责条款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经过保险人充分解释,且商业险免责条款中如投保人签署了知悉上述条款的内容,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将在投保人(车主)和保险公司间发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未注意以上保险免责条款,不注意自己的风险管控,有花了钱投了保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风险。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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