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代购 人肉带回的 基本都是骗子 !!现在海关查的很严的!!!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 a*Jn#Mx<M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出入境时携带物品应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从境外购物应按照物品报关纳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M;qb7Mu
海关查获的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q5?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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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刑法第201条、20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的处罚可分为: K_##-6>
(1)纳税人偷税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到十万元的,或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tzNaw %\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刑种、刑度进行处罚。 i>"dBJh]b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而构成犯罪而数额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h^d\xn9GT#
(4)对单位犯偷税罪的,并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 va>"#;37
(5)纳税人、扣缴义务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依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V5Xi '=
(6)实施偷税行为,但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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