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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交警偷车”?造谣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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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24-07-18 15:58:48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2024年7月10日,湖南常德桃源一网友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交警在公共道路上对车辆进行拍摄,该网友解说称现在的交警看到货车上没有人,真是丢了桃源的脸!而该视频下方也许多网友跟风回复“主要是搞钱”、“最大的营收公司”、“明抢”,甚至有人评价“偷”。
通过与车主的沟通证实,真实情况是该货车因发动机故障无法行驶,车主请高速救援将车辆拖至高速出口对货物进行转移。桃源交警在巡逻时发现该货车停在高速出口附近,影响了其它车辆的视频,有安全隐患,在向车主了解情况后帮助车主将车辆移到附近的免费停车场,并未对货车进行处罚。车主非常感激交警的帮助,但这一幕在有心人癔想中变成了“交警偷车”。目前,因视频浏览量较高,造谣者将面临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行承担起责任,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实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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