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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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出力养老人”
“我多出钱分你房”
姐妹俩据此签订协议
老人百年后又反悔不想分房产
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日前
平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
基
本
案
情
80多岁的王阿婆育有两位女儿胡大姐和胡小妹,胡大姐育有一子小王。2013年,王阿婆将名下一套70㎡的房产过户给了外孙小王。
因胡大姐一家平时住在上海,回平湖照看母亲不方便,胡小妹在平湖更方便照顾母亲,2018年4月,胡大姐及其儿子小王和胡小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将小王名下这套房产的50%产权归还给胡小妹,并对王阿婆的住房、赡养、工资卡的支取和保管等内容做了约定。
2023年11月,王阿婆病逝,胡小妹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却遭到了胡大姐和小王的拒绝。“我们签订的是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权,现在这套房屋还没有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我们有权撤销。”
气愤的胡小妹将姐姐胡大姐和外甥小王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的50%的份额归其所有,并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
院
判
决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单纯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涉协议内容不仅涉及“外甥小王自愿将房屋产权归还阿姨胡小妹”的内容,还涉及王阿婆的住房、赡养、工资卡的支取和保管等内容。小王也认可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其母亲胡大姐与小姨胡小妹更好地照顾外婆。因此,该协议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并非小王单方对阿姨胡小妹的赠与,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合同,小王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双方都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胡小妹对房屋享有50%的份额,小王需将相应份额过户至胡小妹名下。
一审判决后,胡大姐和小王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
说
赠与行为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赠与合同中,一般情形下赠予人享有撤销权。而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不仅涉及房屋产权处置,还涉及老人赡养问题,系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不同于一般的受赠人纯获利益的赠与合同。
我国民法典将诚信原则单设,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彰显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的立法理念,也凸显了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成为一项法律规范。如果将案涉协议视为普通赠与合同,赋予任意撤销权,将有违诚信原则和和谐社会善良风俗,且不利于赡养关系稳定,故平湖法院依法认定该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赡养不能“给钱了事”。作为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当履行的不仅是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还涉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
让我们守信践诺,保障老有所养,共建和谐诚信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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