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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辟谣:编造“黔江发生杀人案件”谣言,网民被行政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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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25-03-20 15:05:4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近日,黔江网民李某某发布有人被抬入救护车的视频,并配文“喊你们不要赌博,赌博伤和气,为几块钱,杀人要偿命”,引发关注。经核实,网传信息系谣言。
经向警方核实,视频画面实为两位老年人因观看他人打麻将起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其中一人轻微受伤。该案已另案处理。李某某为引起他人好奇、博取眼球和关注,编造“黔江发生杀人案件”谣言。目前,黔江警方已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网络谣言在法律严惩下犹如一盏警示灯,提醒着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针对网络谣言的危害,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依法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者进行严惩。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谣言在法律严惩下犹如一盏警示灯,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秩序。我们应该提高辨别能力,多渠道求证,积极举报网络谣言,并加强宣传教育,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