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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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31 14:38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t%@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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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s"u6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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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ckR>p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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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s.~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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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W?y7mw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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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SU,S1C_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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