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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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pAU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和完善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嘉医保〔2019〕7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O8 ^3D_c
一、在职职工缴费基数 #/u% sX`#y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平政发〔2009〕155号文件规定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征,缴费基数不低于2019年缴费基数(4760元/月)。 da c?b(
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为5520元/月。 os|Y=a
二、在职职工缴费费率 Q~R7 ]AyR
(一)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9%,其中:职工生育保险0.5%。 $3aq+w:
(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缴费金额为110.4元/月。 !&f(Xs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331.2元/月。 q.s 2x0
三、退休(职)未缴满规定年限人员缴费标准 iGG;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5年,不足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按月延缴。 6\MH2&L<
(一)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基数为5520元/月,费率5%,缴费金额为276元/月。 `mN*"1p-
(二)按月延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 E'|@hL-jn
四、征缴标准执行时间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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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p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