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的通告 _tno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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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局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5BvV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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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证明)具备与纸质证书(证明)同等的法律效力。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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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确属不动产登记簿有误的,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更正登记。 kh"APxQ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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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后,我市对商品房首次登记原则上只出具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银行抵押延伸服务点只出具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其他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逐步实施。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推进和使用电子证照。如确有需要,经权利人申请可换领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 t0Za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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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m]VOw)m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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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