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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xgaj.gov.cn/Html/201809/19/166501.html [E<NEl* O_}R~p >J!4x(;Yh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文件解读
T#kPn#| 发布时间:2018-09-19 来源:嘉兴市公安局 点击量: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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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ZQuHSw7 问题一、为什么要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措施? chk1tFV 2017年,嘉兴市辖区范围内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43868起,伤亡人数11302人,直接财产损失1756余万元,涉及两、三轮电动车死亡占比65%,这些两、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绝大多数属机动车,其中80%以上的亡人交通事故,死亡原因是驾乘人员头部缺少有效保护导致受伤造成的。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嘉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对上路电动车实施严管。 !qk+>6~A, _|reo6
xR}^~14Bz 问题二、为什么要规定“本意见所称的两(三)轮电动车,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的”? wm~35cF(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者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驾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机动车(摩托车)的电动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驾驶摩托车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9` jWk1FQ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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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问题三、规定“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首次查获予以警告;再次查获一律罚款;第三次查获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5e=9~].7 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的,首次查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再次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第三次查获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