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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乍浦一男子酒驾电瓶车,还把自己“推”进了拘留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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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7-30 10:36:19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原本几分钟就可以处理好的小事故,
就因为当事人的不理智反应,
事情有了变化。
近日,在乍浦外环路南湾路路口就发生了这样一幕......

两辆事故电动车停在一边,交警对两位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交警察觉曹某有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嫌疑,要求他配合做呼气式酒精测试,没想到曹某情绪激动起来,不配合交警执法,且言辞激烈,严重影响了交警正常执法工作

经现场酒精测试,曹某的酒精浓度为98mg/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交警将依法扣留其电动车。
虽然民警一再耐心解说,曹某仍对此判定不满,拒绝配合交警工作。就在交警对另一位当事人解说事故处理情况时,毫无防备地被身后的曹某推了一掌。

没错
正是这一推
他把自己“推”进了拘留所…

交警转身对曹某再次警告,后将其带回作进一步调查。经讯问,曹某对自己妨碍交警执法供认不讳,港区公安依法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当时这名男子语有点过激,本来不闹不吵的话,按照我们正常的办理程序,十来分钟就可以好了。

无独有偶,

前不久,平湖一对男女骑着电瓶车

在当湖路与如意路的交叉口附近因逆行被交警拦下

没想到这对男女竟推搡、辱骂交警,

最终被行政拘留7日。

普法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碍执法是违法行为

是要被处罚的

要以身试法!!!

END

来源 | 嘉兴港区公安
责任编辑 | 桃子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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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气自然 威望 +1 - 2018-08-01
fuwei189 威望 +1 - 2018-07-31
俺是退伍兵 威望 +1 - 2018-07-31
宝哥aaa 威望 +1 -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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